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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责任怎么办?深圳企业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3-02-17 09:23 点击: 关键词:深圳企业律师,滥用法人地位

  关于我国诉讼管辖,由于企业滥用自己公司通过独立人格的股东和公司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就有一个可能我们选择一些公司和股东利益作为学生共同被告,也可能只以股东为被告。深圳法律咨询网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责任怎么办?深圳企业律师为您解答

  一、案由的确定与诉讼进行管辖

  所以,应该严格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就是确定管辖法院。既然被告中必然因素包括管理公司主要股东,那么,应当积极承担经济责任的控制其他股东的住所地法院就应当更加具有管辖权。

  此外,在公司与股东价值作为一种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公司的所在地法院也享有管辖权。如果没有原告仅起诉股东时,公司项目所在地法院也应该是管辖法院,因为债权人提起法人人格否定之诉必然要涉及了公司法人,而且可供执行的法人财产多在公司住所地。

  二、受案范围

  一国的公司商事法应当与一国社会经济、信用、商业发展环境问题相适应。公司企业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在现阶段我们确实起到了一个鼓励股东进行投资、规避商业银行风险的重要影响作用,但是,目前在商业管理活动中普通教育存在一些信用信息监控系统体系建设缺失,诚信制约机制研究缺乏的状况,如一味强调中国公司人格独立,限制揭开公司面纱,将严重损害其他公司人格独立工作制度,降低人们通过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公信力。

  因此,笔者主张在受案范围不同方面采宽范围说,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情形类型化,采取概括与列举式,便于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国家标准,防止滥用人格否认权现象已经发生。具体情形如下:

  (一)公司资本不充足

  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公司缺乏足够的资本或只有名义资本,因为它违反了资本充实原则。在实践中,公司法人格的使用者往往通过虚假出资和撤回出资而滥用公司法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对上述两种情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对股东的直接责任。

  (二)利用法人人格规避契约义务;

  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与公司并不相称的风险,造成股东个人享受利益,公司承担义务的状况。表现为:

  1、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资产,终止原公司,另设新公司实现逃债目的;

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责任怎么办?深圳企业律师为您解答

  2、利用债权人对公司人格的信赖,以公司为工具,在交易中骗取利益;

  3、规避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

  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责任;

  表现为:

  1、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公司,如为规避竞业禁止义务而作为控股股东另设公司从事竞业交易等行为。

  2、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税法,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通过利润转移,恶意破产等手段达到逃税目的。

  3、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强制执行法,为逃避执行公司,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其目的在于逃避执行。

  (四)公司法人人格退化;

  绩效:

  1、企业人格混淆: 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混为一体,如一组人的实践,两个品牌的情况,以及组织的重叠与统一。

  2、公司: 公司经营场所、主要设施、公司资本、公司财产利益一体化,混合使用不可分割。

  3、业务混淆: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做同样的业务。公司的交易行为和交易价格不能独立控制。公司的营运资金和业务没有真实或连续的记录,公司在外观上失去了独立性。

  但如以下情形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之间有共同的经理与董事;

  2、公司合并 财务或税务报表;

  3、母公司维持中央现金管理;

  4、母公司为了公司提供中央会计与法律管理,并收取合理费用;

  5、母公司与子公司共同办公,但保持独立身份。

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责任怎么办?深圳企业律师为您解答

  深圳法律咨询网提醒大家,按照“最密切相关联系实际原则”,以及使用方便当事人和降低司法资源成本分析角度综合考虑如何确定管辖权法院,公司所在地都是当然的诉讼管辖地。由此,管辖法院认为可以确定为被告侵权股东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行业公司住所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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