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接下来就由深圳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讲解涉外事故处理过程的相关规定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第九十七条外国人交通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其出境:
(1)涉嫌犯罪;
(2)人民法院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未决案件决定不准该人出境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2、第九十八条外国人发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并承担全部社会责任公司或者主要工作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信息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问题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3、第九十九条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当事人不懂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提供翻译;当事人懂我国语言文字的,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提供书面陈述。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人可以自行聘请口译员,笔译费由当事人负担。
4、第一百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可以接受采访,谈话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内容。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返还。
(1)公安机关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可以根据数据收集的证据,制作发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没有问题所在机构工作或者自己所在机构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转交送达。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审查和评估。核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不同意接受调查、检查或认证的,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损害赔偿事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第一百零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发生致命事故的,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其身份、证件和事故过程、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并及时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省政府外交部和外国人所在国的使领馆。
6、第一百零二条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中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定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执行。
7、第九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外国人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介于外国人可能并不知悉我国法律法规定,因此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外交通事故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我国法律法规中权利、义务。第69条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未处理完之前,公安机关依法可以不准该外国人出境,直到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为至。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具有不稳定性,临时性,且一般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有限,若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导致后期判决难执行的问题。因此,70条规定,受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除此之外,还有交通事故外国当事人可以聘请翻译等等规定,当然该法对享有外交特权与外交豁免的外国人也做了很多特殊规定。以上就是深圳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讲解涉外事故处理过程的相关规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交通事故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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